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:為動員各方面力量,多渠道籌集資金,幫助家境貧寒、品學兼優的我院大學生順利完成學業,特設立材料與化學工程學院優秀貧困大學生獎助學基金(以下簡稱“獎助學基金”)。
第二章 基金管理
第二條:基金的募集
1、基金接受學校教職員工、曆屆校友、社會各界人士的資金捐助。向本“獎助學基金”捐款多少不限,獎學金可以公司、個人或其他名稱冠名。
2、募捐須堅持合法、自願的原則,禁止強行攤派或變相攤派,不得以募捐為名從事營利活動。對數額較大的捐款,可根據捐方意願在“獎助學基金”中設立專項基金(對該獎助學金命名)。
3、資金接受捐助後,由學院向捐助人出具收據,登記立案,編印基金專冊,定期向所有捐助人報告基金使用情況。對萬元以上捐助人和企業,将留志院史,并頒發紀念品。
4、由學院院長、正副書記和捐贈人士組成基金理事會,院長任理事長,設副理事長若幹人,并設秘書長1人,負責日常工作。
5、凡以義賣、義演等方式為“獎助學基金”籌款的企事業單位、社會團體,須經我院“獎助學基金”理事會授權。
第三條:基金理事會職責
1、對外聯絡,接受捐助,籌措資金。
2、制定和審定基金管理條例和實施細則。
3、研究制定基金使用項目。
4、 審核、監督基金管理與使用。
5、 向捐助人報告基金使用情況。
第四條:基金的管理
1、基金理事會對“獎助學基金”的管理和使用制定統一辦法,進行指導、檢查和監督。
2、對“獎助學基金”的使用應進行動态管理,各種款項應及時、全額轉撥到位,嚴禁截留或挪作他用。
3、有明确使用意向的捐贈,應尊重捐贈者的要求,但不得超出“獎助學基金”的實施範圍和特定内容。
4、“獎助學基金”每年自覺接受相關單位和人員的審核,并在學院網站公開,接受監督。
5、學院在網站上開設專欄,介紹和宣傳本“獎助學基金”和捐助企業及個人。
第五條:基金的增值
1、“獎助學基金”應在不斷擴大資助規模、實現籌資與資助基本平衡的前提下,有效地使基金增值。
2、基金增值活動必須遵循“安全、合法、有效、流動”原則,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、法規。
3、基金增值的途徑主要有:
(1)存入銀行收取利息;
(2)委托專門的基金管理公司、信托投資公司或其他金融機構進行增值;
(3)其他安全合法增值途徑。
第三章 資助管理
第六條:基金全部用于資助我院優秀貧困大學生,每年評審一次。
第七條:資助管理
1、資助對象産生的程序。
(1)資助對象為我院大二至大四學生,實行年度本人申請制,每班每年申請人原則上不超過3人。學生必須品德高尚,沒有嚴重違紀違規現象(由學院審核),成績(所有必修課程)在班級前1/4,且沒有挂科(特殊情況可适當放寬,由基金理事會确認)。
(2)申請對象須客觀填寫《化學與環境工程學院優秀貧困大學生獎助學基金申請表》,并附其所在鄉(鎮、街道)政府和縣(市、區)委審核蓋章的家庭經濟貧困證明材料,上一學年成績單,經學院基金理事會審核并簽署意見。
(3)基金理事會根據上交材料,分學生年級進行評審,根據募集的基金,每個年級每年評選出一等、二等和三等助學基金若幹名,公示1周。
2、出現以下情形之一者,終止資助:
(1)經查實,在申報中弄虛作假者;
(2)因特殊原因,暫時休學或不能繼續學業者;
(3)家庭經濟狀況明顯改善或通過其他途徑獲得資助,能順利完成學業者;
(4)後期出現違反校紀、校規及法律有關規定受到處分者;
(5)出現“獎助學基金”使用不當者。
3、學院每年定期召開頒發獎助學金專門會議,邀請捐助人士和相關企業參加,并請捐助人頒發證書。捐助額度大的企業可在頒獎會上發放宣傳資料。
4、受助大學生畢業後應主動将自己的工作情況告知基金會。基金會鼓勵和提倡受助生畢業後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動,回報社會。
第四章 附 則
第八條:本獎助學基金将于二0一四年六月成立,即日起開始籌措資金。
第九條:本章程的解釋和修改權歸材料與化學工程學院“獎助學基金”理事會。